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條款
本住宿條款規定了TEJ株式會社(以下簡稱「本公司」)所經營的「ELE Hotel」「ELE Hotel Cabin」及其他住宿設施(以下簡稱「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的住宿合約。入住及退房時間等各設施的具體事項,請參閱本網站的各飯店頁面或館內說明。
第1條(適用範圍)
1. 本飯店與住宿客人之間簽訂的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均依照本條款的規定執行;本條款未規定的事項,依照法律法規或普遍確立的慣例執行。
2. 本飯店在不違反法律法規及慣例的範圍內同意特別約定時,不受前款規定的限制,以該特別約定為優先。
第2條(住宿合約的申請)
1. 欲向本飯店申請住宿合約者,須向本飯店告知以下事項: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預計抵達時間
(3) 住宿費用(原則上依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費)
(4)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間提出延長住宿、超過前款第2項所列住宿日期時,本飯店將視為在提出該要求時有新的住宿合約申請並進行處理。
第3條(住宿合約的成立等)
1. 住宿合約於本飯店承諾前條申請時成立。但本飯店證明未予承諾的,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規定住宿合約成立時,住宿客人須在本飯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飯店以住宿期間(超過3天的,按3天計)的基本住宿費為上限所規定的預付金。
3. 預付金首先抵充住宿客人最終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發生適用第6條及第18條規定的情形時,依次抵充違約金及賠償金,如有餘額,在依照第12條規定支付費用時退還。
4. 住宿客人未在本飯店依照第2款規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預付金的,住宿合約失效。但僅限於本飯店在指定預付金支付期限時已將此事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5. 透過住宿預訂網站、旅行社等預訂時,事前付款及預付金的處理依照該預訂網站等的規定。
第4條(無需支付預付金的特別約定)
1. 儘管有前條第2款的規定,本飯店在合約成立後,可同意無需支付該款所規定預付金的特別約定。
2. 本飯店在承諾住宿合約申請時,未要求支付前條第2款所規定的預付金或未指定該預付金支付期限的,視為已同意前款的特別約定。
第5條(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飯店可拒絕簽訂住宿合約:
(1) 欲住宿者為《旅館業法》所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2) 欲住宿者被認為有從事賭博及其他違法行為或擾亂風紀行為之虞時。
(3) 欲住宿者被認定為《暴力團成員不當行為防止法》所規定的暴力團、暴力團成員、暴力團準成員或暴力團關聯人員及其他反社會勢力時。
(4) 欲住宿者反覆向本飯店提出法律法規所規定的、實施時負擔過重且可能嚴重妨礙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服務的要求(特定要求行為)時。
(5) 住宿設施沒有空餘時。
(6) 因天災、設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7) 符合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情形時。
第6條(住宿客人的合約解除權)
1. 住宿客人可向本飯店提出申請,解除住宿合約。
2. 因住宿客人應負責任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約的全部或部分時(本飯店依照第3條第2款的規定指定預付金支付期限並要求支付,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約的情形除外),本飯店將依照附表第2的規定收取違約金。但本飯店同意第4條第1款的特別約定時,僅限於本飯店在同意該特別約定時已將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約時的違約金支付義務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3. 住宿客人未作聯絡,至住宿當日各飯店規定的入住受理截止時間(事先已明確預計抵達時間的,為該時間經過2小時後的時間)仍未抵達時,本飯店可視為該住宿合約已由住宿客人解除並進行處理。
第7條(本飯店的合約解除權)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飯店可解除住宿合約:
(1) 住宿客人為《旅館業法》所規定的特定傳染病患者等時。
(2) 住宿客人被認為在住宿過程中從事或有從事賭博及其他違法行為或擾亂風紀行為之虞時。
(3) 住宿客人被認定為第5條第3項所規定的反社會勢力時。
(4) 住宿客人反覆向本飯店實施第5條第4項所規定的特定要求行為時。
(5) 因天災等不可抗力事由而無法提供住宿時。
(6) 符合都道府縣條例規定的情形時。
(7) 住宿客人在客房內吸菸(包括加熱式香菸及電子煙)、惡意操作消防設備等,或不遵守本飯店使用規則中的其他禁止事項時。
2. 本飯店依照前款規定解除住宿合約時,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務等的費用。
第8條(住宿登記)
1. 住宿客人須於住宿當日,在本飯店櫃台或本飯店指定的自助入住機上登記以下事項: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及聯絡方式
(2) 在日本國內無住址的外國人,須登記國籍及護照號碼(請配合出示護照並允許本飯店儲存影印件)
(3) 本飯店認為必要的其他事項
2. 住宿客人擬以信用卡等可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第12條的費用時,須在前款登記時預先出示。
第9條(客房使用時間)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飯店客房的時間,為各飯店規定的入住時間起至次日退房時間止(刊載於各飯店頁面)。但連續住宿時,除抵達日及離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可同意在該款規定時間以外使用客房。此時,將收取各飯店規定的追加費用。
第10條(遵守使用規則・全館禁菸)
1. 住宿客人在本飯店內,須遵守本飯店制定並在館內或網站上公布的使用規則。
2. 本飯店所有客房均禁菸(包括加熱式香菸及電子煙)。在客房內吸菸時,本飯店可按實際費用收取除味、清潔等所需費用以及因客房無法銷售而造成的損失。
第11條(營業時間)
1. 櫃台、早餐廳、投幣式洗衣房及其他館內設施的營業時間,將透過各飯店頁面及館內說明等告知。
2. 前款規定的時間在必要且不得已時可能臨時變更。屆時將以適當方式告知。
第12條(費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住宿費用等的明細,依照附表第1的規定。
2. 前款住宿費用等,須於住宿客人抵達時或本飯店要求時,在櫃台(包括自助入住機)以現金或本飯店認可的信用卡、電子貨幣、二維碼支付等可替代現金的方式支付。已在住宿預訂網站等完成事前付款的除外。
3. 本飯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並可供使用後,住宿客人自願未住宿的,仍收取住宿費用。
第13條(本飯店的責任)
本飯店在履行住宿合約及相關合約時,或因未履行該等合約而給住宿客人造成損害的,將賠償該損害。但該損害並非由本飯店應負責任的事由所致的,不在此限。
第14條(無法提供合約約定客房時的處理)
1. 本飯店無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合約約定的客房時,將在徵得住宿客人同意後,儘可能以相同條件介紹其他住宿設施,包括本公司經營的其他飯店。
2. 儘管有前款規定,本飯店無法介紹其他住宿設施時,將向住宿客人支付相當於違約金金額的補償金,該補償金抵充損害賠償金額。但無法提供客房並非由本飯店應負責任的事由所致的,不支付補償金。
第15條(寄放物品等的處理)
1. 住宿客人寄放於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除不可抗力外,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現金及貴重物品,本飯店要求申報其種類及價值而住宿客人未申報的,本飯店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該損害。
2. 住宿客人帶入本飯店內但未寄放於櫃台的物品或現金及貴重物品,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而發生滅失、毀損等損害時,本飯店將賠償該損害。但對於住宿客人未事先申報種類及價值的物品,除本飯店存在故意或重大過失的情形外,本飯店以15萬日圓為上限賠償該損害。
第16條(住宿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
1.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先行送達本飯店時,僅限於本飯店在送達前已同意的情形,由本飯店負責保管,並在住宿客人辦理入住時交付。
2. 住宿客人退房後,其行李或隨身物品遺留在本飯店,且已知所有人時,本飯店將聯絡該所有人並請求其指示。但所有人未作指示或無法確認所有人時,本飯店將包括髮現當日在內保管7天,之後送交最近的警察局。此外,飲食品、雜誌及其他不適合保管的物品,將由本飯店酌情處理。
3. 前兩款情形下本飯店對住宿客人行李或隨身物品的保管責任,第1款情形依照前條第1款的規定,前款情形依照同條第2款的規定。
第17條(停車的責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飯店停車場(包括本飯店介紹的合作停車場)時,無論是否寄放車鑰匙,本飯店僅提供停車場地,不承擔車輛的管理責任。但在停車場管理過程中因本飯店的故意或過失造成損害的,本飯店承擔賠償責任。合作停車場的使用條件依照該停車場的規定。
第18條(住宿客人的責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過失致使本飯店遭受損害的,該住宿客人須向本飯店賠償該損害。
第19條(連住・長期住宿期間的客房清潔)
1. 連住期間的客房清潔、床單及毛巾類的更換以及盥洗用品的補充頻率和方法,依照各飯店的規定。
2. 即使在不進行客房清潔的日子,本飯店在認為出於安全、設備檢查及其他需要時,可在事先通知住宿客人後(緊急情況除外)進入客房。
第20條(準據法・管轄法院・優先語言)
1. 住宿合約及本條款以日本法律為準據法,並依照日本法律進行解釋。
2. 因住宿合約或本條款發生糾紛時,以管轄本公司總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專屬協議管轄法院。
3. 本條款以日文為正式文字。外文譯本僅供參考,日文正式文字與譯本之間存在差異時,以日文正式文字為準。
附表第1 住宿費用等的明細(與第2條第1款及第12條第1款相關)
住宿客人應支付的總額為以下各項之和:
- 住宿費用:基本住宿費(房費,或房費加早餐等餐飲費)
- 追加費用:追加餐飲費、規定時間外的客房使用費及其他使用費
- 稅金:消費稅及各地方政府條例所規定的住宿稅等
備註
- 基本住宿費依照各飯店的價目表、住宿預訂網站等所示的價格。
- 稅法及條例修訂時,依照修訂後的規定。
- 兒童的使用條件(是否可同床、費用等)依照各飯店及價格方案的規定。
附表第2 違約金(與第6條第2款相關)
根據解除住宿合約的日期,按基本住宿費的以下比例收取違約金:
- 一般(14人以內):未入住(未聯絡)100%/當日 80%/前一日 20%
- 團體(15人~99人):未入住(未聯絡)100%/當日 80%/前一日 20%/9天前~2天前 10%
- 團體(100人以上):未入住(未聯絡)100%/當日 100%/前一日 80%/9天前~2天前 20%/20天前~10天前 10%
注
- 合約天數縮短時,無論縮短天數多少,均收取1天(首日)的違約金。
- 團體客人(15人以上)部分解除合約時,對相當於住宿10天前(在此之後接受預訂的,為接受預訂之日)住宿人數10%(小數點以下進位)的人數,不收取違約金。
- 不可退款方案等各價格方案另有取消規定的,依照該規定。
- 透過住宿預訂網站、旅行社等預訂的,依照該預訂網站等所示的取消規定。
附則
2026年10月1日修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