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ERMS AND CONDITIONS
住宿条款
本住宿条款规定了TEJ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公司”)所经营的“ELE Hotel”“ELE Hotel Cabin”及其他住宿设施(以下简称“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的住宿合同。入住及退房时间等各设施的具体事项,请参阅本网站的各酒店页面或馆内说明。
第1条(适用范围)
1. 本酒店与住宿客人之间签订的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均依照本条款的规定执行;本条款未规定的事项,依照法律法规或普遍确立的惯例执行。
2. 本酒店在不违反法律法规及惯例的范围内同意特别约定时,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以该特别约定为优先。
第2条(住宿合同的申请)
1. 欲向本酒店申请住宿合同者,须向本酒店告知以下事项:
(1) 住宿者姓名
(2) 住宿日期及预计抵达时间
(3) 住宿费用(原则上依照附表第1的基本住宿费)
(4)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在住宿期间提出延长住宿、超过前款第2项所列住宿日期时,本酒店将视为在提出该要求时有新的住宿合同申请并进行处理。
第3条(住宿合同的成立等)
1. 住宿合同于本酒店承诺前条申请时成立。但本酒店证明未予承诺的,不在此限。
2. 依照前款规定住宿合同成立时,住宿客人须在本酒店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本酒店以住宿期间(超过3天的,按3天计)的基本住宿费为上限所规定的预付金。
3. 预付金首先抵充住宿客人最终应支付的住宿费用;发生适用第6条及第18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次抵充违约金及赔偿金,如有余额,在依照第12条规定支付费用时退还。
4. 住宿客人未在本酒店依照第2款规定指定的日期之前支付预付金的,住宿合同失效。但仅限于本酒店在指定预付金支付期限时已将此事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5. 通过住宿预订网站、旅行社等预订时,事前付款及预付金的处理依照该预订网站等的规定。
第4条(无需支付预付金的特别约定)
1. 尽管有前条第2款的规定,本酒店在合同成立后,可同意无需支付该款所规定预付金的特别约定。
2. 本酒店在承诺住宿合同申请时,未要求支付前条第2款所规定的预付金或未指定该预付金支付期限的,视为已同意前款的特别约定。
第5条(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拒绝签订住宿合同:
(1) 欲住宿者为《旅馆业法》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2) 欲住宿者被认为有从事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或扰乱风纪行为之虞时。
(3) 欲住宿者被认定为《暴力团成员不当行为防止法》所规定的暴力团、暴力团成员、暴力团准成员或暴力团关联人员及其他反社会势力时。
(4) 欲住宿者反复向本酒店提出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实施时负担过重且可能严重妨碍向其他住宿者提供住宿服务的要求(特定要求行为)时。
(5) 住宿设施没有空余时。
(6) 因天灾、设施故障及其他不得已的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7)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情形时。
第6条(住宿客人的合同解除权)
1. 住宿客人可向本酒店提出申请,解除住宿合同。
2. 因住宿客人应负责任的事由而解除住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时(本酒店依照第3条第2款的规定指定预付金支付期限并要求支付,而住宿客人在支付前解除住宿合同的情形除外),本酒店将依照附表第2的规定收取违约金。但本酒店同意第4条第1款的特别约定时,仅限于本酒店在同意该特别约定时已将住宿客人解除住宿合同时的违约金支付义务告知住宿客人的情形。
3. 住宿客人未作联系,至住宿当日各酒店规定的入住受理截止时间(事先已明确预计抵达时间的,为该时间经过2小时后的时间)仍未抵达时,本酒店可视为该住宿合同已由住宿客人解除并进行处理。
第7条(本酒店的合同解除权)
1.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酒店可解除住宿合同:
(1) 住宿客人为《旅馆业法》所规定的特定传染病患者等时。
(2) 住宿客人被认为在住宿过程中从事或有从事赌博及其他违法行为或扰乱风纪行为之虞时。
(3) 住宿客人被认定为第5条第3项所规定的反社会势力时。
(4) 住宿客人反复向本酒店实施第5条第4项所规定的特定要求行为时。
(5) 因天灾等不可抗力事由而无法提供住宿时。
(6) 符合都道府县条例规定的情形时。
(7) 住宿客人在客房内吸烟(包括加热式香烟及电子烟)、恶意操作消防设备等,或不遵守本酒店使用规则中的其他禁止事项时。
2. 本酒店依照前款规定解除住宿合同时,不收取住宿客人尚未接受的住宿服务等的费用。
第8条(住宿登记)
1. 住宿客人须于住宿当日,在本酒店前台或本酒店指定的自助入住机上登记以下事项:
(1) 住宿客人的姓名、住址及联系方式
(2) 在日本国内无住址的外国人,须登记国籍及护照号码(请配合出示护照并允许本酒店保存复印件)
(3) 本酒店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2. 住宿客人拟以信用卡等可替代现金的方式支付第12条的费用时,须在前款登记时预先出示。
第9条(客房使用时间)
1. 住宿客人可使用本酒店客房的时间,为各酒店规定的入住时间起至次日退房时间止(刊载于各酒店页面)。但连续住宿时,除抵达日及离店日外,可全天使用。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可同意在该款规定时间以外使用客房。此时,将收取各酒店规定的追加费用。
第10条(遵守使用规则・全馆禁烟)
1. 住宿客人在本酒店内,须遵守本酒店制定并在馆内或网站上公布的使用规则。
2. 本酒店所有客房均禁烟(包括加热式香烟及电子烟)。在客房内吸烟时,本酒店可按实际费用收取除味、清洁等所需费用以及因客房无法销售而造成的损失。
第11条(营业时间)
1. 前台、早餐厅、投币式洗衣房及其他馆内设施的营业时间,将通过各酒店页面及馆内说明等告知。
2. 前款规定的时间在必要且不得已时可能临时变更。届时将以适当方式告知。
第12条(费用的支付)
1.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住宿费用等的明细,依照附表第1的规定。
2. 前款住宿费用等,须于住宿客人抵达时或本酒店要求时,在前台(包括自助入住机)以现金或本酒店认可的信用卡、电子货币、二维码支付等可替代现金的方式支付。已在住宿预订网站等完成事前付款的除外。
3. 本酒店向住宿客人提供客房并可供使用后,住宿客人自愿未住宿的,仍收取住宿费用。
第13条(本酒店的责任)
本酒店在履行住宿合同及相关合同时,或因未履行该等合同而给住宿客人造成损害的,将赔偿该损害。但该损害并非由本酒店应负责任的事由所致的,不在此限。
第14条(无法提供合同约定客房时的处理)
1. 本酒店无法向住宿客人提供合同约定的客房时,将在征得住宿客人同意后,尽可能以相同条件介绍其他住宿设施,包括本公司经营的其他酒店。
2. 尽管有前款规定,本酒店无法介绍其他住宿设施时,将向住宿客人支付相当于违约金金额的补偿金,该补偿金抵充损害赔偿金额。但无法提供客房并非由本酒店应负责任的事由所致的,不支付补偿金。
第15条(寄存物品等的处理)
1. 住宿客人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除不可抗力外,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对于现金及贵重物品,本酒店要求申报其种类及价值而住宿客人未申报的,本酒店以15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害。
2. 住宿客人带入本酒店内但未寄存于前台的物品或现金及贵重物品,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而发生灭失、毁损等损害时,本酒店将赔偿该损害。但对于住宿客人未事先申报种类及价值的物品,除本酒店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外,本酒店以15万日元为上限赔偿该损害。
第16条(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
1. 住宿客人的行李在住宿前先行送达本酒店时,仅限于本酒店在送达前已同意的情形,由本酒店负责保管,并在住宿客人办理入住时交付。
2. 住宿客人退房后,其行李或随身物品遗留在本酒店,且已知所有人时,本酒店将联系该所有人并请求其指示。但所有人未作指示或无法确认所有人时,本酒店将包括发现当日在内保管7天,之后送交最近的警察局。此外,饮食品、杂志及其他不适合保管的物品,将由本酒店酌情处理。
3. 前两款情形下本酒店对住宿客人行李或随身物品的保管责任,第1款情形依照前条第1款的规定,前款情形依照同条第2款的规定。
第17条(停车的责任)
住宿客人使用本酒店停车场(包括本酒店介绍的合作停车场)时,无论是否寄存车钥匙,本酒店仅提供停车场地,不承担车辆的管理责任。但在停车场管理过程中因本酒店的故意或过失造成损害的,本酒店承担赔偿责任。合作停车场的使用条件依照该停车场的规定。
第18条(住宿客人的责任)
因住宿客人的故意或过失致使本酒店遭受损害的,该住宿客人须向本酒店赔偿该损害。
第19条(连住・长期住宿期间的客房清洁)
1. 连住期间的客房清洁、床单及毛巾类的更换以及洗漱用品的补充频率和方法,依照各酒店的规定。
2. 即使在不进行客房清洁的日子,本酒店在认为出于安全、设备检查及其他需要时,可在事先通知住宿客人后(紧急情况除外)进入客房。
第20条(准据法・管辖法院・优先语言)
1. 住宿合同及本条款以日本法律为准据法,并依照日本法律进行解释。
2. 因住宿合同或本条款发生纠纷时,以管辖本公司总部所在地的地方法院为第一审专属协议管辖法院。
3. 本条款以日文为正式文本。外文译本仅供参考,日文正式文本与译本之间存在差异时,以日文正式文本为准。
附表第1 住宿费用等的明细(与第2条第1款及第12条第1款相关)
住宿客人应支付的总额为以下各项之和:
- 住宿费用:基本住宿费(房费,或房费加早餐等餐饮费)
- 追加费用:追加餐饮费、规定时间外的客房使用费及其他使用费
- 税金:消费税及各地方政府条例所规定的住宿税等
备注
- 基本住宿费依照各酒店的价目表、住宿预订网站等所示的价格。
- 税法及条例修订时,依照修订后的规定。
- 儿童的使用条件(是否可同床、费用等)依照各酒店及价格方案的规定。
附表第2 违约金(与第6条第2款相关)
根据解除住宿合同的日期,按基本住宿费的以下比例收取违约金:
- 一般(14人以内):未入住(未联系)100%/当日 80%/前一日 20%
- 团体(15人~99人):未入住(未联系)100%/当日 80%/前一日 20%/9天前~2天前 10%
- 团体(100人以上):未入住(未联系)100%/当日 100%/前一日 80%/9天前~2天前 20%/20天前~10天前 10%
注
- 合同天数缩短时,无论缩短天数多少,均收取1天(首日)的违约金。
- 团体客人(15人以上)部分解除合同时,对相当于住宿10天前(在此之后接受预订的,为接受预订之日)住宿人数10%(小数点以下进位)的人数,不收取违约金。
- 不可退款方案等各价格方案另有取消规定的,依照该规定。
- 通过住宿预订网站、旅行社等预订的,依照该预订网站等所示的取消规定。
附则
2026年10月1日修订